一、韓語合同的翻譯原則
翻譯原則是指在翻譯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,是衡量譯文質量的尺度,也是譯者追求的目標。中國近現代翻譯家嚴復提出了“信、達、雅”的原則,此后一直占據翻譯界的主導地位;奈達則提出了“功能對等”理論。重慶翻譯公司合同多圍繞“忠實”進行翻譯,“信”、“功能對等”、“忠實”理論都是指合同譯文應與原文保持內容的一致性,達到譯文與原文同一而語的效果。在翻譯實踐中,翻譯的理論與技巧要通過譯者種種身體力行的努力才能得到貫徹,才能達到效果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譯者自身的素質如何,直接體現或影響翻譯理論力量的強弱與翻譯技巧施展的優劣。說到底,翻譯者的綜合能力,不僅僅是語言的轉換能力。針對合同的文體特點和內容的特殊性,提出韓語合同應遵守以原則。
1.用詞準確,行文嚴謹。
胡庚生認為,“準確嚴謹”是合同翻譯的首要標準,做不到這點就談不上翻譯商務合同。合同翻譯的第一個標準就是準確,首先是詞語準確。翻譯合同時,合同中的關鍵詞語和專業術語應該準確無誤,另外在選詞過程中還要符合譯文讀者的閱讀習慣。
2.句式簡練,內容完整。
合同語言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句式簡練,要用簡練的句式表達完整的內容,言簡意賅的表達內容更容易讓譯文讀者明白具體內容。但應該注意的是,簡練的同時不能壓縮原文的內容,必須從實際出發,省略重復多余的部分,因為冗長繁瑣的語言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會導致不必要的糾紛。
3.篇章規范,整體統一。
合同作為契約文體,更要求譯文語言及形式的規范。文體的規范更能確保合同的準確性,也更能體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。在整體的篇章中,前后內容要相互統一;合同中的專業術語和專有名詞應該保持前后一致。另外,合同關聯到各種附加條例、法規、第三方名稱,等等,這些內容都關系到法律的有效性。所以,約定俗成的用語一定要規范統一。
二、商務韓語合同的文本特點及翻譯技巧
所謂合同文體,完全是以信息的交流為目的的,與其他文體不同的是,合同文體嚴格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,并且申明了違反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。因此,合同文體用詞準確、詞義嚴謹,絕不允許因為語言缺乏嚴密性而產生歧義。翻譯是譯者將一種語言的信息轉化成另外一種語言,并且為譯文讀者所接受的過程。由于合同語言本身的專業性和復雜性,以及兩種語言之間的差異,在翻譯合同過程中,我們不僅應該注意合同的文體因素,還要從兩種不同的語言視角出發找出差異,滿足譯文讀者的閱讀理解方式和語言習慣。翻譯過程是一個調查研究的過程,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,翻譯就是為了解決兩個問題:理解和表達。只有充分理解原文的意思,表達才有基礎;只有表達清楚,才能體現譯者對原文的理解。馬會娟認為,由于商務文本涉及的內容都是商務活動,其語言具有濃厚的商務特色,因此商務文本作為一種實用性很強的專門語言,又有不同于一般文體的翻譯特點。比較而言,韓語的合同在詞匯、句法和篇章三個方面具有明顯的文體特點。
1.詞匯特點。
1.1外來語特點
隨著韓國經濟的全球化發展,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,韓國引進了大量的外來語。在韓語的合同中,外來語的用詞表現更為多見。
例如:對外來詞進行翻譯時,應該注意的是在譯文中可以單列標注英文拼寫,更容易使譯文讀者明確地知道物有所指,如雙頻段(Dualband)、智能手機(Smartphone)這樣的翻譯更便于譯文讀者理解。另外,韓語中的外來詞受美國經濟的影響,很多貿易用語中的外來詞都是由韓語音譯的,這需要對韓國外來詞的發音特征有所掌握。
1.2專業術語
在韓語合同中,涉及大量的專業術語,這些專業術語包括技術、貿易、法律、金融、經濟等各個學科的內容,將這些專業術語歸納起來,將會是一個龐大的術語群。例如:國際上的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》2000中,就規定了13種價格術語,在這些國際通用的專業術語的關聯下,又衍生了各種各樣的價格單位、貨幣支付、票據等一系列相關術語。
例如:‘CIF’和‘CIP’是在貿易中經常使用的價格術語,漢語名稱是“成本,保險費加運費”和“運費和保險費付至”,譯文中譯出漢語名稱的話,會顯得冗長繁瑣,專業的貿易人員對于此類術語耳熟能詳,所以翻譯時可以直接代用英語縮略語表示,更能表現出簡潔、明了,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可讀性。
1.3漢字詞
韓語合同中除了外來語和專業術語之外,漢字詞的翻譯也應該特別注意。韓語中的漢字詞并非完全來源于漢語,在表述上有所不同,所以應該正確把握。
2.句法特點。
2.1句法形式
由于合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,因此從句法的形式看,主要可使用陳述句的表述文體。從句式的使用看,合同對句子類型二等選擇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和側重性,即在合同中陳述句的使用頻率要高于其他文體[5]。另外,為了更明確、準確無誤地表述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和權利,合同內容會嚴格界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、責任、時效、條件等內容。因此合同中經常使用結構復雜的定語從句、狀語從句等復合長句,長句的使用在漢語和韓語中普遍存在,但是韓語和漢語的語序不同,翻譯時應特別注意。
冗長繁瑣的譯文即使沒有語法錯誤,但對于譯文讀者來說,閱讀起來別扭,理解上也會產生問題。所以,在翻譯過程中,根據原文字字對應的重復翻譯不僅表達不明確,反而會產生畫蛇添足的效果。
2.2句法中的漏譯
漏譯往往是譯者對原文的理解有出處,為了避開“雷區”所采用的一種方法;再或者是由于粗心大意而發生的漏譯。合同中這種“雷區”普遍存在,這正是考驗譯者是否合格的關鍵所在。漏譯會使合同產生誤解,嚴重者可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。
3.3語篇特點。
中韓兩種合同的語篇格式大體相當,語篇的整體結構也非常相似。合同的整體結構采用分條列款的形式,這種形式不僅要在邏輯上合理,在語言體式上也要合理。合同文體在行文過程中條款句式始終如一,采用平行性條款,結構、步驟、框架清晰明了。這種一貫性不僅是為了爭取形式上的整齊,出于程式上的要求,而且主要是出于達義上的要求,使讀者產生句式相同的條款所表達的內容,在合同的法律效力上也是同等的印象。除此之外,合同作為一種契約文體,篇章的翻譯要符合契約的文體特點,在合同文體的翻譯過程中,特別是約首、約尾,以及正文的某些必備條款(如不可抗力、仲裁等),都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格式和套語,譯者翻譯時的遣詞造句應符合譯入語的契約文體特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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